2013-1202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设备采购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财税[2010]110号文件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那么,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采购设备的进项税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文件没有明确。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设备先进,采购节能设备支付的进项税金额往往很大,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之后,必然导致没有销项税,采购设备的进项税得不到抵扣。部分节能服务公司认为,本条规定尽管是优惠政策,但客观上造成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的增值税负担比没有这条优惠政策还要大,是一条好看但没有价值的优惠政策。大部分节能服务公司希望在本条优惠政策之后,加上采购节能设备支付的进项税能够予以退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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